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筑安裝企業有關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浙財稅政〔2019〕14號)第二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省內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省內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若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該項目部在向施工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后,其經營所得統一計入其上一級管理機構,項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一)項目部未在施工地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
(二)項目部持有《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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